2025年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自: 日期:2025/10/28
 

 

 

委 托 机关: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由抚州市卫生健康委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抚州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权。对于依法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开展日常性执法检查的事项,委托由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卫生监督意见的,委托由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使决定权。

    (二)行政违法调查取证权。对属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委托由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权。依照法律及执法规范的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且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委托由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人行使决定权。

    (四)普通行政处罚决定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委托由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使决定权。

    (五)重大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吊销医护人员执业资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委托由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委托人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六)跨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定管辖和协查决定权。对于抚州市内跨行政区域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需请市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时,委托由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管辖和协查权指定。

    (七)案件线索的分办、督办、查办权。对于市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发现及收到的案件线索,委托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分办、督办或直接查办。

    三、工作程序

   (一)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作出。

   (二)对行政相对人送达的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的执法文书,应当加盖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对行政相对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委托人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由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做出处罚决定后加盖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

    四、委托机关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三)委托机关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提供开展受托范围内行政执法业务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委托机关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五)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七)委托机关拥有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五、受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受委托单位开展受委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五)受委托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行使处理建议权,呈报委负责人批准执行。

   (六)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的,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委托期限

    202593日至202692日。

    七、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和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各保存一份,抚州市司法局备案一份。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信息来源: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官网http://wjw.jxfz.gov.cn/art/2025/9/2/art_9073_4369823.html